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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條件有哪些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3、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為本省籍居民,另一方為外國人、華僑、出國人員或台灣居民;

4、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登記需要的證件有哪些

1、本國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台灣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華僑、外國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雙方當事人持有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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