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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立案壯怎麼寫

1.經偵大隊立案材料怎麼寫

如果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達到法定的立案條件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訴案件立案偵查。

經濟犯罪立案壯怎麼寫

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公安機關立案。經偵就是經濟犯罪偵查措施。

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後,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麼時間抓人,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後先刑拘,30天內轉捕。

2.經濟案件報案怎麼寫

經濟案件報案材料沒有特別規定,只要把事情反映清楚即可。

一、標題:關於對****經濟問題的報案材料

二、內容:1、當事人情況(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務、住址、電話);

2、敍述具體經濟問題(時間、地點、當事人、事情經過、結果、涉嫌經濟問題);

3、有關證據目錄;

4、有關知情人(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務、住址、電話。)

三、落款:報案人(單位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年月日。

3.經濟犯罪立案程序是怎麼樣的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基本程序

一、報案

1、公民、單位報案或舉報經濟犯罪,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或直接到番禺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聯繫,或書面舉報。

2、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對報案和舉報必須認真對待,立即受理,問明案情及報案、舉報人的聯繫方式等,製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推諉敷衍。

3、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4、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公安機關號召和鼓勵對犯罪的舉報,案外人舉報他人犯罪的實行獎金獎勵。

6、報案人的權利:一是在規定時間內知道是否立案的權利;二是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複議的權利;三是查詢案件辦理情況的權利。

7、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後,30夭內應將案件的初查情況及是否立案等結果回告報案人。

8、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案件,將積極開展偵查,在不泄露國家祕密和不妨礙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將工作情況向報案人通報一次。

二、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案件管轄範圍的。

公安機關嚴禁超越案件管轄範圍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偵查

1、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展開偵查工作。在偵查進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祕密手段和採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並查獲犯罪嫌疑人。

2、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撒消案件。

4、在偵查過程中,偵查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撤消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經偵部門可以宣佈破案,並製作呈請逮捕報告書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4.經濟犯罪立案標準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總的來説,經濟犯罪共有177個罪名。

經濟犯罪罪名: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註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祕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罪、假冒註冊商標罪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經濟犯罪立案的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經濟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4、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達30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 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7.經濟犯罪立案標準

根據1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規定明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達30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規定明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規定,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騙貸達到100萬元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的;

——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資助恐怖活動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特別指出,“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有意使用假幣達到400張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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