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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使用年限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墓使用年限規定及續租問題:我國公墓分為農村公益性和城市公益性與經營性兩種,其中經營性公墓使用期限為20年。墓地使用權實際上是租賃,到期後需繳費續租。1992年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墓穴管理費最長不超過20年,但並未明確公墓使用期限。各地對續租問題尚未統一,存在不同續租價格和週期的規定。

法律分析

一、公墓使用年限有什麼規定:

我國目前的公墓有兩種,農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是利用農村集體土地中的非耕地,一般是在荒山上建造,不用花錢購買;城市公墓分為公益性和經營性兩種,前者主要為低收入羣體提供存放骨灰的場所,後者允許市場資本經營。

這就使很多人納悶了,既然允許市場資本經營,那麼墓地使用期限為什麼是20年?實際上,有這樣一種説法:生前住的地方產權是70年,死後“住”的地方,“產權”是20年。

因為在我國墓地和商品房一樣,使用是有期限的。在經營性公墓給親人買一塊墓地,嚴格來説不叫“買”,而是“租賃”,是獲得這塊土地的使用權,一般期限是20年。20年到期後,如果還想維持原狀,就得繳費續租。

民政部1992年發佈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公墓墓區土地歸屬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具有自行買賣或者轉讓的權利。

對此,民政部有關負責人稱,嚴格來説20年是墓穴管理費的收費期限,而非墓穴租約期限,因為1992年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但並未對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確規定,所以人們買一塊墓地所花的錢實際上只能管20年。

到了1997年,國務院出台的《殯葬管理條例》首次規定墓穴是有使用年限的,具體年限由省級政府規定;而1998年民政部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則規定,今後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週期。

此外,民政部相關部門負責人還解釋説:《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20年使用週期是出於20年一代人的考慮。

二、到期怎麼辦?

根據1992年的《辦法》,最近這幾年20年的期限已經陸續到期。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山東、北京、遼寧、重慶、內蒙古、雲南、廣西等地出現墓穴“到期潮”。到期後該怎麼處理?該怎麼續費?實際上直到今天,關於墓地使用期限到期後面臨的後續問題,相關立法還沒有出台,國家層面並沒有統一的説法。

有些地方則出台了一些規定,不過續租價格、續租週期也不盡相同。

結語

公墓使用年限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根據相關法規,經營性公墓的墓穴使用期限一般為20年。這是因為墓地使用類似於租賃,喪主獲得土地使用權,而非產權。到期後,如果希望繼續使用,需要繳納續租費用。然而,目前在墓地使用期限到期後的處理和續租問題上,各地並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的續租價格和週期。因此,我們期待相關立法能夠出台,為這一問題提供明確的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墓使用年限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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