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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共同債務離婚如何承擔

婚姻期間共同債務離婚如何承擔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期間的共同債務的承擔是由夫妻共同承擔。具體的償還方式是:共同財產優先;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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