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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十年以上的員工如何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工齡十年以上的員工如何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勞動法》對病假工資的規定根據工齡和醫療期長短進行了具體劃分。工齡不滿10年的按工資的60%-70%發放,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80%發放,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90%發放,工齡滿30年及以上的按95%發放。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上浮5%,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可適當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過5%。醫療期在6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標準相應降低。勞動者應注意醫療期限及工齡對病假工資的影響。

法律分析

最新《勞動法》中對於病假工資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梳理了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借鑑。

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綜上,如果勞動者有十年工齡病假工資就應該按照該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的百分之70來進行相關計算。當由此我們也不難看出,勞動者在不同的工齡階段,其享受的病假工資也會相應的提到提高。當然,這裏面有一個地方值得注意,那就是就醫期間是否在6個月,高於或者低於6個月,病假工資的規定也會不同。

結語

根據《勞動法》規定,職工患病期間的病假工資按照工齡和醫療期長短進行計算。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放,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80%發放,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90%發放,滿30年及以上的按95%發放。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此基礎上上浮5%,效益差的企業可適當下浮,但下浮比例一般不超過5%。特殊情況下超過5%的下浮需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標準有所下調。對於勞動模範、戰鬥英雄等特殊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不受影響。職工在醫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的病假工資會根據工齡和醫療期長短進行相應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户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