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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光武帝的統治的特點有哪些

東漢光武帝的統治的特點有哪些

1、劉秀確立了一套新的治國方略,其核心是偃武修文、以柔治國。

2、劉秀自己就是一個愛好儒學的人。朝廷議事結束以後,他經常與文武大臣一起講論儒學經典裏的道理,直到半夜才睡覺。太子劉莊勸他重視健康、保養精神,他説:“我喜歡這樣,不覺得疲勞。”劉秀有時親自主持和裁決當時今文經學和古文經學的爭論。自從平息隗囂、公孫述以後,除非緊急時刻,劉秀從不講軍旅問題。皇太子曾向他問起有關攻戰的事,他説:“這個問題不是你所涉及的。”有一次,有人上書建議趁匈奴內部分裂而又遭到嚴重災荒的機會,用幾年的時間一舉消滅匈奴,他堅決地否定了這個建議。

3、劉秀如此倡導儒學,不言兵事,為的是籌劃着改造他的官吏隊伍,以適應由取天下向守天下轉變的這一根本需要。隨着戰火的平息和儒學的活躍,劉秀逐漸改變了官吏隊伍的素質和結構,用文吏職代功臣,功臣們交出手中的權力,離開官位,各自回到家中養尊處優。

4、劉秀的“柔道”,首先表現在征伐佔領之後。劉秀注重安撫,不事屠戮,凡是投降的,只把他們的的首領送到京城來;對小民百姓,遣散回家,計他們種地,拆掉他們的營壘,不讓他們重新聚集。他主張征伐戰爭不一定攻地屠城,要點是安定秩序,召集流散的人口。劉秀柔道的第二個內容是,頒佈了一些有利於奴婢的政令。建武十一年下詔書宣佈: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敢於用火燒燙奴婢的,按法律論罪;對被燒被燙的奴婢,恢復其平民身份;廢除奴婢射傷人判死刑的法律。建武二年詔書宣佈:被賣的妻、子願回到父母身邊去的,聽其自便;敢拘留者,按法律論罪。建武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一再下詔宣佈:自建武八年以來被迫當了奴婢的,一律恢復平民身份,自賣的,不再交還贖金;敢拘留者,按《略人法》(針對當時青州、徐州一帶豪強勢力搶逼弱民為自己當奴婢的法律)從事。

5、減刑輕税,並官省職。建武七年,下令京都地區及各郡、國釋放囚犯,除犯死罪的一律不再追究,現有徒刑犯一律免罪恢復平民身份;應判兩年徒刑而在逃的罪犯,由地方吏發佈文告公佈姓名,免治其罪,使其放心回家。建武六年詔書宣佈:因軍隊屯田,儲糧狀況好轉,停止徵收十分之一的田税制度,恢復漢景帝二年(前155年)實行的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田税制度。

6、漢朝的官府及吏員設置在漢武帝時曾大為膨脹,龐大的官僚機構是造成漢武帝及以後時期民用匱乏的重要原因。劉秀即位後大量合併官府,減少吏員。在這個問題上,劉秀也表現得很有氣魄,僅建武六年對縣及相當於縣的封國進行調整,就“並省四百餘縣,吏職減損,十置其一”。這些措施使費用大為節省,大大減輕了人民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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