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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徵税合同範圍

印花税的徵税合同範圍

1、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税。

2、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3、除此之外,還有4類需納入印花税徵收範圍:

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賬簿。

權利許可證照。

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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