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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藥品管理法

最新藥品管理法

1、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單位使用。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2、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製和生產,對臨牀急需的短缺藥品、防治重大傳染病和罕見病等疾病的新藥予以優先審評審批。對短缺藥品,國務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採取組織生產、價格干預和擴大進口等措施,保障藥品供應。

3、中藥飲片生產企業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相關義務,對中藥飲片生產、銷售實行全過程管理,建立中藥飲片追溯體系,保證中藥飲片安全、有效、可追溯。

4、國家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藥研究方法開展中藥科學技術研究和藥物開發,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藥特點的技術評價體系,促進中藥傳承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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