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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餘公積的計提比例和任意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的計提比例和任意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的計提比例:按照規定比例10%從淨利潤(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中提取。以前年度虧損(5年內)可用税前利潤彌補,從第六年起只能用税後利潤彌補。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在計算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的基數時,不應包括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

盈餘公積是指:

企業從税後利潤中提取形成的、存留於企業內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積累。盈餘公積是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餘公積兩類。公益金專門用於企業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託兒所、理髮室等方面的支出。

任意盈餘公積主要是公司制企業按照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其他企業也可根據需要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一般盈餘公積分為兩種:

一是法定盈餘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税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就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後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企業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應按照轉增資本前的實收資本結構比例,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的數額計入“實收資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資明細賬,相應地增加各所有者對企業的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按淨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在合作期間以利潤歸還投資者的投資,也作為盈餘公積,在“盈餘公積”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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