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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依據員工調崗而降低薪資待遇?

用人單位調崗降薪是否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調崗降薪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可與單位協商,如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可單方變更員工勞動合同,如員工不勝任崗位、醫療期滿或女職工懷孕等情況,但不能降低女職工基本工資。

法律分析

一、用人單位調崗降薪合法嗎

1、用人單位調崗降薪不合法。調崗調薪屬於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沒有協商一致就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即使是因為勞動者工作能力不行,需要調崗降薪的,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而不得單方面調崗降薪。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用人單位調崗降薪,勞動者怎麼辦

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在與單位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從勞動法律角度來講,調崗降薪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致協商。因此,原則上調崗降薪員工不認可,就不能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及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公司以下幾種情況可單方變更員工勞動合同:

(1)員工不勝任崗位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2)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3)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但不能降低該女職工基本工資。

結語

調崗降薪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公司在員工不勝任崗位、醫療期滿或女職工懷孕等情況下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但不能降低女職工的基本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依據員工調崗而降低薪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