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及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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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如下: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認定與索賠標準
工傷認定與索賠標準,具體如下:
1、工傷認定:
(1)工傷定義:工傷通常指在工作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導致的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工傷認定的關鍵是確定傷害或疾病是否與工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2)認定程序:工傷認定通常需要申請,並經過一定的程序和調查。員工需要向僱主報告工傷,並提供相關醫療證明和證據。僱主或相關機構會進行調查和評估,最終決定是否認定為工傷。
2、索賠標準:
(1)醫療費用:工傷認定後,受傷員工通常有權獲得相關醫療費用的報銷或賠償。這包括診斷、治療、康復和康復費用等。
(2)工傷津貼:工傷認定後,受傷員工可能有權獲得工傷津貼。工傷津貼通常是根據工資、傷殘程度和工傷認定等因素計算的。
(3)傷殘賠償:如果工傷導致員工的傷殘程度,他們可能有權獲得一定的傷殘賠償。傷殘賠償通常根據傷殘程度、工資、年齡和工傷認定等因素計算。
(4)喪失勞動能力補償:如果工傷導致員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他們可能有權獲得一定的喪失勞動能力補償。
工傷認定的程序如下:
1、申請人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和職工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社保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審核;
3、機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書,並送達申請人;
4、機構經審查和調查取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依法將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具體的工傷認定和索賠標準會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員工和僱主應該根據當地的法律和進行申請和索賠。建議諮詢當地的勞動部門、工會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具體的法律建議和指導。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鑑定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
按照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確定的傷殘等級,由工傷基金按以下標準,對工傷職工給予一次性補助,賠償基數為本人工資。
一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25個月;
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7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一、工傷認定範圍(情形)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及第16條進行了規定。只要是存在勞動關係,在工作中(或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情形範圍(標準),沒有設定量化標準。
二、工傷賠償(工傷保險待遇),在《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至第39條進行了規定。工傷職工可根據自我情形對照法律的相應規定。
三、對於工傷賠償(項目)的責任承擔主體,在《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法》的第38條、第39條、第41條、第42條進行了規定。
建議你,先學習《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