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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是什麼?

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是什麼?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説,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考慮如下因素:相關法律制度、基金管理成本、税負狀況、激勵與約束機制、基金的穩定性等。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採取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和信託制三種組織形式。

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兑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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