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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審查

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審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沒有附鑑定人資格證明,而審判人員也未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

1、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沒有附鑑定人資格證明,而審判人員也未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如我院審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該交通事故發生在鄉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該民警並無鑑定人的資格。法院審理該案時並未對鑑定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2、公佈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着這樣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不規範,有的根本沒有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只送達當事人一方而沒有送達另一方;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了有關當事人,但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説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如我院審查的多起該類民事申訴案件中,交管部門均未向當事人説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及理由。

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如果符合條件,則允許當事人之間私了。但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交警部門作出處理的,此時就要先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確定各自需要對此次事故承擔的責任比例。至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能下來,法律中規定一般是在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並且之後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各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