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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商標申請條件

南昌商標申請條件

1、只有具有以下條件的個人或團體才可在我國提出商標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夥或者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與中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的國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符合上述條件。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時,按照自願的原則,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2001年11月1日起,我國商標局開始受理自然人註冊商標申請)。

2、按商品與服務分類提出申請,申請商標註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在不同類別提出註冊申請這樣可以避免商標權適用範圍的不正當擴大,也有利於審查人員的核準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3、商標申請日的確定, 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於我國商標註冊採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後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日期的最小單位為‘日’)。

如何確定南昌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

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 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收件的日期為準,不分上午或下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商標局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 15 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對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於同一天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 30 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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