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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會法的規定誰有權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一、工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3.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4.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5.工會提供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6.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媒體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二、中國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1.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2.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3.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4.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5.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6.工會各級領導機關,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和服務,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應及時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羣眾性,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誰有權修改中國工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