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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需要雙方

法律主觀:

結婚手續 包括本人户口簿、 身份證 、 單身證明 以及本人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帶上這些材料,雙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 結婚 手續,有登記機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 結婚條件 的,登記結婚,發給 結婚證 。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68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68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68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禁止結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68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領結婚證需要雙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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