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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格的理解

人格也稱個性,這個概念源於希臘語Persona,原來主要是指演員在舞台上戴的面具,類似於中國京劇中的臉譜,後來心理學借用這個術語用來説明:在人生的大舞台上,人也會根據社會角色的不同來換面具,這些面具就是人格的外在表現。面具後面還有一個實實在在的真我,即真實的自我,它可能和外在的面具截然不同。在倫理學上,它是指社會成員中的個體在一定的經濟、道德、文化關係中所顯現的道德品格特徵和行為方式;在心理學上,則是指人的性格、氣質、興趣、愛好、能力等特徵的總和;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如果我們從社會人才培養的角度去看,則以上幾種含義都兼而有之,可以説是人的社會屬性的集中體現。

對人格的理解

人格是一種具有自我意識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感覺,情感,意志等機能的主體。(如同電腦的軟件。)它可以離開人的肉體,離開人所處的物質生活條件。而獨立存在在人類的精神文化維度裏。人格主要是指人所具有的與他人相區別的獨特而穩定的思維方式和行為風格。人格是指一個整體的精神面貌,是具有一定傾向性的和比較穩定的心理特徵的總和。人格是法律上做人的資格,是自然人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體性要素的總稱。人格在法律上不得轉讓和剝奪。民法領域的人格是指自然人主體性要素的總稱。人格關係是自然人基於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形成的關係。人格要素是自然人人身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體、健康等物質性要素以及姓名、肖像、榮譽、名譽、隱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基本不能拋棄、轉讓和褫奪。但是,榮譽權例外。依據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法人也享有一定限度的包含名稱權、榮譽權和名譽權在內的人格權。法人的人格權可以依法拋棄、轉讓和褫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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