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決定的決怎麼寫

1. 決定和決議有什麼區別

決定和決議的區別如下:

決定的決怎麼寫

1、從製作程序上區分

“決議”須經某一級機關或組織機構的法定會議對某一議題進行集體討論,由法定多數表決通過,然後形成正式文件,並以會議的名義公佈。

而“決定”卻不一定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它既可以是某種會議討論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佈,也可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製作並予以公佈。

因此,可以認定,凡未經有關法定會議討論通過這一程序,而是以領導機關的名義發佈的議決性文件,就只能使用“決定”。

2、從作用上區分

“決議”一律要求下級機關執行。而“決定”只有“部署性決定”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宣告性決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

3、從內容上區分

(1)在會議討論通過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的,用“決定”。若只是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的,用“決議”。

(2)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佈行政法規,用“決定”。由會議審議批准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規,用“決議”,所審議批准的條文作為“決議”的附件。

(3)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處分,用“決定”。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用“決議”。

4.從寫法上區分

公佈性決議、批准性決議一般寫得比較簡要、籠統。闡述性決議除指出指令性意見外,還要對決議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若干必要的論述或説明,即作一些理論上的闡述。

“決定”的寫法與“決議”大不相同,它不多説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着重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決定”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機關行動的準則。

而“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下級機關在貫徹執行時,多數還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

擴展資料:

決定的分類:

1、法規性決定。用於發佈權力機關制定、修訂或試行的法律文件以及由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如《X X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

2、指揮性決定。用於對某個問題、某種事項、某種行動進行決策性的指揮部署,如《X X 市政府關於加快全市工業發展的決定》。

3、獎懲性決定。用於表彰或處分有關的單位或個人,如《關於表彰2009年度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

4、變更性決定。用於變更機構人事安排或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如《**關於撤銷X X 同志X X 省省長職務的決定》。

決議的分類:

決議一般分為公佈性決議、批准性決議和闡述性決議三種類型。

公佈性決議是為公佈某種法規、提案而寫作的決議;批准性決議是為肯定或否定某種議案的文件;闡述性決議是對某些重大結論的具體內容加以展開闡述的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決定

百度百科——決議

2. 一人公司股東會決議要怎麼寫

一人公司不用召開股東會議,除非是轉變公司性質或註銷的時候,才需要寫決議書。

主要需要寫的內容有: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其他都不需要填寫。

會議決議是指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文件,也是應用寫作重點研究的文體之一。

擴展資料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資全部屬於單一股東的公司。我國《公司法》允許自然人或法人單獨出資設立一人公司,而國有獨資公司也可視為一人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合資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資是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的公司。

廣義的一人公司包括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和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實質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法定最低人數的要求,但出資人或真正擁有股份者只有一人(法人或自然人),而其他股東或出資人都是為了逃避公司法規定而出現的,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僅存在於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國家或地區。

參考資料:

搜狗百科——一人公司

搜狗百科——股東會決議

3. 公文裏決定和決議有什麼區別

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一般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也是某些企業的公文之一。決定是黨政領導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決策、安排和規定的指導性、指揮性公務文書。 在實際運用中,還應對“決議”和“決定”做以下區分:

1.從製作程序上區分

“決議”須經某一級機關或組織機構的法定會議對某一議題進行集體討論,由法定多數表決通過,然後形成正式文件,並以會議的名義公佈。而“決定”卻不一定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它既可以是某種會議討論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佈,也可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製作並予以公佈。

因此,可以認定,凡未經有關法定會議討論通過這一程序,而是以領導機關的名義發佈的議決性文件,就只能使用“決定”。

2.從作用上區分

“決議”一律要求下級機關執行。而“決定”只有“部署性決定”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宣告性決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

3.從內容上區分

①在會議討論通過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的,用“決定”。若只是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的,用“決議”。

②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佈行政法規,用“決定”。由會議審議批准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規,用“決議”,所審議批准的條文作為“決議”的附件。

③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處分,用“決定”。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用“決議”。

4.從寫法上區分

公佈性決議、批准性決議一般寫得比較簡要、籠統。闡述性決議除指出指令性意見外,還要對決議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若干必要的論述或説明,即作一些理論上的闡述。

“決定”的寫法與“決議”大不相同,它不多説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着重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決定”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機關行動的準則。而“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下級機關在貫徹執行時,多數還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

4. 決議和決定的區別

裁定與判決的區別- -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民事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序法,民事判決所依據的是實體法。

3、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 也就是説大部分裁定是不準上訴的,因此可以是口頭的。 民事決定,指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的特殊事項依法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決定處置特殊事項時,可以視情況選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民事決定依法一律不準上訴。

一般判決是指法院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判定,影響的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如離婚,合同是否有效,所定罪名及所判的刑罰,民事侵權與否的認定,賠償數額的確定等,都直接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產生了影響,使用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影響的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涉及實體問題,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撤銷判決,財產保全等,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無影響,但直接影響了訴訟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使用裁定。

根據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TAG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