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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寫勞動合同日期方法

補寫勞動合同日期方法

如何正確補籤勞動合同日期?補籤合同的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補籤合同應從實際用工之日起算,但之前的用工階段視為事實勞動關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可被支持,除非能證明補籤合同不符合真實意思表示。如果補籤日期不是實際用工之日,則可以支持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合同的兩倍工資。

法律分析

一、補籤勞動合同日期怎麼寫

1、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補籤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補籤勞動合同,視為雙方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不予支持,除非勞動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然而,如果補籤合同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勞動者可以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支持,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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