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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間能否被判緩刑?

刑事拘留期間能否被判緩刑?

取保候審期間再被刑事拘留是否能判緩刑,要根據具體案情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條件可宣告緩刑。而取保候審期間需遵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如不離開所居住地、及時報告變動、不干擾證人等。一般情況下,再被刑事拘留是因違反規定,但與緩刑適用條件無直接關係,類似累犯不可能判緩刑。

法律分析

一、在取保期間又被刑事拘留還能判緩嗎?

取保期間又被刑事拘留能否判緩刑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期間又被刑事拘留,是因為被取保候審人違反了相關規定,但是,緩刑的適用條件跟辦案機關採取了哪種強制措施,並無直接關係,類似於對累犯就不可能判處緩刑。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審期間又被刑事拘留,是否能判緩刑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分析。同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一系列規定,包括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不得干擾證人作證等。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期間又被刑事拘留是因為被取保候審人違反了相關規定。然而,緩刑的適用條件與辦案機關採取的強制措施並無直接關係,具體是否能判緩刑還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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