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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內容

法律分析:

1、向職工羣眾宣傳黨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令及企業安全衞生規章制度,對職工羣眾進行遵章守紀和勞動保護技術知識教育。

2、監督協助行政貫徹執行各項勞動保護法令、規程、條例和規定,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的有關安全衞生方面的問題,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3、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督促落實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做出關於安全生產的決議。蒐集整理有關勞動保護工作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4、常檢查勞動保護設施狀態,發現問題立即報告,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使其保持完好狀態。

5、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和協助行政執行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規定,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工作。

法律依據: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七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工會組織行使下列職權:(一)參與勞動安全衞生法律法規、標準和重大決策、措施的制定,監督勞動安全衞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行業和企事業的勞動安全衞生工作,對勞動安全衞生狀況進行分析,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的問題進行調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議。 (三)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衞生法律法規的問題,有權要求企事業進行整改,監督企事業採取防範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發現嚴重存在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的,提請所隸屬的工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並督促企事業單位解決;對拒不整改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採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五)依法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監督企事業單位採取防範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六)參加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衞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衞生設施;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及經費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八)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開展工作,在勞動保護業務上給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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