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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例行檢查為什麼找我

警察例行檢查為什麼找我

警察例行檢查找我可能是因為自己在檢查區域內,不是因為有針對自己個人的調查或懷疑。

警察進行例行檢查時,並不是針對個人進行的,而是對公共場合、道路等區域進行的常規檢查。

在例行檢查中,警察會對人員、車輛、物品等進行檢查,旨在維護社會治安、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公共安全。

在進行檢查時,警察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權力範圍,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如果對警察的行為產生疑問,可以向警察要求出示有效的工作證件、詢問他們進行檢查的事由、要求合法程序等。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警察例行檢查拍照是為了記錄取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石觸沒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感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被指異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警察為什麼會調查我?

如有需要調查核實的情況,會找,取保候審並非沒犯罪,這只是強制措施。

在這期間,辦案機關依然對案件進一步調查。

如需要協助調查,會找,如不需要就不會找。

作為嫌疑人會對例行工作式的做一番調查,如果沒有什麼,就正面交流就可以了,至於花錢給他們,完全沒有必要,可以舉報。

法律分析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採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對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為什麼我在車站路邊站着,就有警察來找我,叫我拿身份證,你住哪裏,還要拍照,到底是什麼意思?

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問題是

為什麼你在車站路邊站着

就有來找你,

叫你拿出身份證

問你住在哪裏

還要拍照

到底什麼意思,

這是在履行公務。

因為在巡邏期

發現有嫌疑的人或者值得懷疑的人,

就有權利要求對方拿出身份證

檢驗相關的信息,

你只要配合就可以了。

警察來家裏調查是怎麼回事

一種是正常的入户訪查,掌握人口情況;

二種開展上門服務活動,宣傳法制安全常識;

三種是詢問有關警務線索,獲取重要信息。

還有一種信息,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你的家裏邊有人做了違法的事情,或者是你們家裏的人有嫌疑,所以會到你家裏來調查

便衣上門找人可能是刑事案件也有可能是治安案件,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情節嚴重的,可以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誰可以依法搜查?

有權搜查的人員是指經合法授權或批准依法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查、預審等任務的偵查人員,在我國包括機關和機關的偵查人員以及人民自行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

可以依法對誰進行搜查?

1、刑事方面:搜查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

2、民事方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

搜查的合法程序

1、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這裏説到的緊急情況包括: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若沒有搜查令,又不存在上述緊急情形強制搜查的,涉嫌程序違法,可以向上級門反映投訴。

那麼搜查令有什麼講究?

搜查令是(含)機關,人民,人民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機關,機關,人民,人民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的司法指令。

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機關負責人簽發。

人民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簽發。

而搜查令要蓋上籤發單位的公章。

另外,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該搜查令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2、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3、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

對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生活情況,不得泄露。

4、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公安人員要查我身份證幹嘛

檢查你的身份證是人員的例行檢查,查了身份證以後,經過警務平台的核對,確定你沒有任何問題,就告訴你沒事了,這是很正常的,你不必多心。

警察一般上門找你是因為什麼

法律分析:可能你存在違法犯罪的嫌疑,或有相關問題需要找你核實。

法律依據:根據《人民法》第二條規定:人民的任務是維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民警突然上門來調查正常嗎?

一般來説是正常的。

分幾種情況。

一種是正常的入户訪查,掌握人口情況;二種開展上門服務活動,宣傳法制安全常識;三種是詢問有關警務線索,獲取重要信息。

其他的就是調查案件:

(一)通常有傳喚、刑拘、逮捕。

一般來説,如果是傳喚通常只是帶回去接受調查或協助調查。

但是,如果上門是刑拘的話,那麼事情可能比較重,這種情況也證明警方已經鎖定為犯罪嫌疑人。

(二)如果是逮捕就更嚴重了,這種情況證明警方已經掌握確鑿證據,抓人回去進一步審訊,後面是公訴、判刑。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警察在大街上為什麼要查我的身份證號?

在街上查你的身份證是例行檢查,有權對每個公民進行檢查,這是黨和人民負於他們的權利。

警察例行檢查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表示對你有懷疑時有權留置你24小時到48小時配合警方調查,調查期間其身上所有東西都會被臨時保管,當然前提是對方是真還是假你可以直接打110求助如果得不到滿意答覆可以直接通過110平台找警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派出所找上門一般什麼情況

一般是情況緊急,派出所找上門。

派出所上門找人的情況包括:

1、所謂的上門即上門抓人,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派出所可以抓人;

2、機關的人民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3、如果上門是刑拘的話,那麼事情可能比較重,這種情況也證明警方已經鎖定為犯罪嫌疑人;

4、如果是逮捕就更嚴重了,這種情況證明警方已經掌握確鑿證據,抓人回去進一步審訊,後面是公訴、判刑;

5、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或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派出所傳喚流程是,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

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法律依據:

《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當場實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或者機關提供證言。

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或者機關的證明文件。

治安檢查為什麼給我拍照

法律分析:拍照是為了記錄。

可能他們正在執行巡查任務,對可疑車輛或人員進行檢查,這種執法過程是正常的。

的例行巡檢是允許的,拍照只是為了記錄取證,不會對你以後的日常生活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警察例行檢查拍照是為了記錄取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來自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警察例行檢查拍照是為了記錄取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略搞序底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被指控有犯罪威七輸文來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均似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警察為什麼會調查我?

如有需要調查核實的情況,會找,取保候審並非沒犯罪,這只是強制措施。在這期間,辦案機關依然對案件進一步調查。如需要協助調查,會找,如不需要就不會找。作為嫌疑人會對例行工作式的做一番調查,如果沒有什麼,就正面交流就可以了,至於花錢給他們,完全沒有必要,可以舉報。

法律分析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採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對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為什麼我在車站路邊站着,就有警察來找我,叫我拿身份證,你住哪裏,還要拍照,到底是什麼意思?

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問題是

為什麼你在車站路邊站着

就有來找你,

叫你拿出身份證

問你住在哪裏

還要拍照

到底什麼意思,

這是在履行公務。

因為在巡邏期

發現有嫌疑的人或者值得懷疑的人,

就有權利要求對方拿出身份證

檢驗相關的信息,

你只要配合就可以了。

警察來家裏調查是怎麼回事

一種是正常的入户訪查,掌握人口情況;

二種開展上門服務活動,宣傳法制安全常識;

三種是詢問有關警務線索,獲取重要信息。

還有一種信息,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你的家裏邊有人做了違法的事情,或者是你們家裏的人有嫌疑,所以會到你家裏來調查

便衣上門找人可能是刑事案件也有可能是治安案件,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情節嚴重的,可以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誰可以依法搜查?

有權搜查的人員是指經合法授權或批准依法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查、預審等任務的偵查人員,在我國包括機關和機關的偵查人員以及人民自行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

可以依法對誰進行搜查?

1、刑事方面:搜查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

2、民事方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

搜查的合法程序

1、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這裏説到的緊急情況包括: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若沒有搜查令,又不存在上述緊急情形強制搜查的,涉嫌程序違法,可以向上級門反映投訴。

那麼搜查令有什麼講究?

搜查令是(含)機關,人民,人民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機關,機關,人民,人民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的司法指令。

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機關負責人簽發。人民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簽發。而搜查令要蓋上籤發單位的公章。

另外,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該搜查令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2、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3、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對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生活情況,不得泄露。

4、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公安人員要查我身份證幹嘛

檢查你的身份證是人員的例行檢查,查了身份證以後,經過警務平台的核對,確定你沒有任何問題,就告訴你沒事了,這是很正常的,你不必多心。

警察一般上門找你是因為什麼

法律分析:可能你存在違法犯罪的嫌疑,或有相關問題需要找你核實。

法律依據:根據《人民法》第二條規定:人民的任務是維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民警突然上門來調查正常嗎?

一般來説是正常的。分幾種情況。

一種是正常的入户訪查,掌握人口情況;二種開展上門服務活動,宣傳法制安全常識;三種是詢問有關警務線索,獲取重要信息。

其他的就是調查案件:

(一)通常有傳喚、刑拘、逮捕。一般來説,如果是傳喚通常只是帶回去接受調查或協助調查。但是,如果上門是刑拘的話,那麼事情可能比較重,這種情況也證明警方已經鎖定為犯罪嫌疑人。

(二)如果是逮捕就更嚴重了,這種情況證明警方已經掌握確鑿證據,抓人回去進一步審訊,後面是公訴、判刑。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警察在大街上為什麼要查我的身份證號?

在街上查你的身份證是例行檢查,有權對每個公民進行檢查,這是黨和人民負於他們的權利。

警察例行檢查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表示對你有懷疑時有權留置你24小時到48小時配合警方調查,調查期間其身上所有東西都會被臨時保管,當然前提是對方是真還是假你可以直接打110求助如果得不到滿意答覆可以直接通過110平台找警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派出所找上門一般什麼情況

一般是情況緊急,派出所找上門。

派出所上門找人的情況包括:

1、所謂的上門即上門抓人,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派出所可以抓人;

2、機關的人民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3、如果上門是刑拘的話,那麼事情可能比較重,這種情況也證明警方已經鎖定為犯罪嫌疑人;

4、如果是逮捕就更嚴重了,這種情況證明警方已經掌握確鑿證據,抓人回去進一步審訊,後面是公訴、判刑;

5、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或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派出所傳喚流程是,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法律依據:

《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當場實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或者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或者機關的證明文件。

治安檢查為什麼給我拍照

法律分析:拍照是為了記錄。可能他們正在執行巡查任務,對可疑車輛或人員進行檢查,這種執法過程是正常的。的例行巡檢是允許的,拍照只是為了記錄取證,不會對你以後的日常生活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機關的人民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機關,經該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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