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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離婚的權益保障措施

精神病人離婚的權益保障措施

精神病人離婚補償規定:在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補償。精神病人離婚只能是訴訟離婚。若精神病人婚前隱瞞病情、婚後未治癒,或婚前知情而結婚,或婚後一方患病久治不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應准予離婚。離婚時,經濟困難一方有權得到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目的是保護精神病人在離婚中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一、和精神病人離婚補償規定是什麼?

和精神病人離婚補償規定是存在對於家庭所付出較多義務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離婚補償的。和精神病人離婚只能是訴訟離婚。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經濟補償規定是什麼?

一方給付經濟幫助款項或財產,要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準,如負有給付人在經濟上確有困難,可對一次性給付款項採取分期償付的方式;給付一定的財產可以是財產的使用權或者是財產的所有權。具體掌握的原則應是法律規定的原則,具體確定的標準法律未明確規定,可根據發生生活困難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靈活掌握。總之,目的是為了切實保護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屬於精神病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要和精神病人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的話,那麼就只能夠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除了,當然了,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是屬於精神病人的情況之下,是否能夠要求離婚,經濟補償應當是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比如説如果經濟上面確實有困難時,可以對此進行補償。

結語

離婚時,對於和精神病人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精神病情況,或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准予離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離婚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準來確定,可以分期償付或者給付一定的財產。總之,離婚補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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