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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嗎

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嗎

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要由法院依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判決。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夥聚眾形式出現。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一、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1、兩者侵犯的犯罪客體不同。尋釁滋事罪和搶劫罪各自所侵犯的不同的社會關係的嚴重程度不相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尋釁滋事罪在破壞公共秩序的同時,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

2、兩者客觀表現不同。在實際案件中,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的強行的手段應被嚴格地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在造成後果上,暴力手段不能超過輕微傷。搶劫罪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侵犯的社會危害性遠比對公共秩序的破壞的社會危害性嚴重。

3、兩者主觀故意不同。尋釁滋事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搶劫罪行為人的目的就是佔有他人財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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