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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不同?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區別: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

2、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並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3、從動機目的上區別。目的,是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達到某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查明行為人的目的,是正確區分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的關鍵。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只想單方面享受合同所規定的權利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所以,非漢所有或佔有對方當事人的錢物是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的,其欺騙行為就是在非法佔有或所有的目的支配下實施的。而合同當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上籤訂合同,並希望通過合同履行,互惠互利,實現正當的經濟目的,獲得合法的經濟利益,賺取合法利潤。故合同糾紛當事人不具備故意騙取和非法所有、佔有的目的和動機。有的學者認為,對區分合同詐騙犯罪和合同糾紛的主觀目的,可以概括為騙和賺的問題,前者的目的是騙,後者則以多賺為目的。對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這種情況是比較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諸名欺騙對方,簽訂子虛烏有的虛假合同;公民個人冒充法人單位對外簽訂合同;編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單位、假賬號、假標的等等。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虛假合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行為人與對方所簽訂的合同雖然為是真實的,但卻根本無意履行或基本不想履行,具有這種目的行為人均應認定為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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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般是第三方調解機構,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可以立即生效執行。

其次,若合同內容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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