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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法》規定職業教育實行什麼統籌

《職業教育法》規定職業教育實行什麼統籌

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
一、加強黨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是做好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證。新法着力把黨的領導落實為制度規範。對公辦學校,規定公辦職業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職業學校基層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職業學校基層黨組織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對民辦學校,規定民辦職業學校依法健全決策機制,強化學校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保證其在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二、強調同等重要。把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作為兩種不同教育類型來定位,是構建職業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礎。新法規定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規定國家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規定職業教育是為了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實現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職業綜合素質和行動能力而實施的教育;規定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禁止設置歧視政策。
三、加強統籌管理。職業教育類型多樣、舉辦主體多元、涉及羣體廣泛。新法規定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地方為主、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並從三方面強化統籌管理。國務院層面,規定國務院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部門層面,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省級層面,強化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優化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工作職責,統籌區域內職業教育發展。
四、推進體系貫通。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縱向貫通,形成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完整通道,規定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支持在普通中小學開展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等。橫向融通,構建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立交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學分、資歷以及其他學習成果的認證、積累和轉換機制,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規定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重,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和其他學校等都可以開展職業培訓。
五、明確企業主體。新法多措並舉推進企業辦學,落實企業在職業教育中的主體地位。突出鮮明導向,規定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豐富舉辦方式,規定企業可以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等要素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可以用於舉辦職業教育機構。強化辦學責任,規定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完善支持政策,規定對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採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生均經費等給予適當補助。
六、堅持多元辦學。多元辦學是職業教育區別於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徵。新法明確辦學主體多元,教育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羣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可以廣泛、平等參與職業教育。辦學形式多樣,既可以獨立舉辦,也可以聯合舉辦,既可以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舉辦實習實訓基地等。
七、深化產教融合。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保障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舉措。新法推動全面融合,促進行業企業深度參與職業學校專業設置、教材開發、培養方案制定、質量評價、教師培養培訓、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全過程。鼓勵深度融合,規定產教融合型企業制度、中國特色現代學徒制度,推動職業院校和行業企業形成命運共同體。
八、突出就業導向。新法進一步明確職業教育面向市場、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辦學方向。教育規劃上,規定發展職業教育應當與促進就業創業、推動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等整體部署、統籌實施。發展重點上,規定大力發展先進製造等產業需要的新興專業,加快培養托育、護理、康養、家政等方面技術技能人才。辦學模式上,規定職業學校可以根據產業需求,依法自主設置專業、設置學習制度、選編教材、評聘教師等;應當建立就業創業促進機制,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評價機制上,規定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質量評價體系,評價過程應當吸納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應當突出就業導向。
九、強調德技並修。立德樹人、德技並修是新法對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提出的目標要求。新法強調,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對學校,規定職業學校應當加強校風學風、師德師風建設,保障教育教學質量。對教師,着力加強“雙師型”教師建設,規定國家建立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建立適合職業教育特點的教師崗位設置、職務評聘制度,創新方式聘請技能大師、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等擔任專兼職教師。對學生,規定高等職業學校可以採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學生;學生應當養成良好職業道德、職業精神和行為習慣,按要求參加實習實訓,掌握技術技能等。
十、完善保障機制。高質量的發展需要高水平的保障。新法健全投入機制,明確國家優化教育經費支出結構,使職業教育經費投入與職業教育發展需求相適應。加強資金統籌,規定地方教育附加等經費中可用於職業教育的資金應當統籌使用;發揮失業保險金作用,支持職工提升職業技能等。落實政府責任,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和辦學質量等落實職業教育經費。強化企業責任,明確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第六條 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地方為主、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