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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走私假幣罪需注意怎樣的

認定走私假幣罪需注意怎樣的

法律分析:

走私假幣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走私假幣罪主體。單位亦可構成走私假幣罪主體。走私假幣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貨幣的管理制度,也破壞了國家對外的貿易管理。走私假幣罪的對象,僅限於偽造的貨幣。所謂偽造的貨幣,是指依照人民幣或外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線條等特徵,通過印刷、複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貨幣。既包括偽造的人民幣,又包括偽造的外幣。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決意躲避海關的監管並將其運輸、攜帶或郵寄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走私假幣罪。如果行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矇騙的情況下運輸、攜帶或者郵寄了偽造的貨幣進出境的,就不構成走私假幣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貨幣的管理法規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偽造的貨幣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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