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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合同擔保方式

有哪些合同擔保方式

1.合同擔保方式包括定金、抵押、質押和保證。其中,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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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擔保的方式有

法律主觀:

合同擔保的方式有:

1、訂立單獨的書面的保證合同;

2、在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約定保證條款;

3、當事人可以約定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

4、可以以定金、抵押物等進行擔保。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五條規定,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不同的擔保方式是什麼

合同擔保方式 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一、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範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二、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四)抵押擔保的範圍;(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三、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質押擔保的範圍;(五)質物移交的時間;(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四、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 約定的期限 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 ,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五、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合同的擔保有幾種方式

法律主觀:

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保證是債的擔保方式的一種,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此可見,第一,保證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第二,保證是擔保他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第三,保證是就主債務履行負保證責任的行為。另外,還應注意,保證擔保的保證與通常意義上所説的保證是有區別的,這是一種債權擔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擔保需要訂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擔保形式有幾種

一、合同擔保的形式有哪些

1、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為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民法典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2、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3、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才有區分意義,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民法典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項目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為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對象設立擔保是最為理想的辦法,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於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民法典》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4、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適用和類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劃分為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二、民法典規定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一)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為除斥期間,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擔保中,儘管抵押權存續於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

(三)司法實踐中,亦經常發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雖然約定期間明確,不像“二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但司法機關傾向於按主債務訴訟時效二年計算擔保責任期間,既可及時督促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亦可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固定,並依法保障其追償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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