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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量刑指導意見

未成年人量刑指導意見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一、14歲以下犯罪什麼法律

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14週歲生日的第二天到16週歲生日當天),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並不是僅限於這類罪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答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依照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