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條件規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條件規定

土增税清算條件: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增税清算指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納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條件後,依照税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税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税税額,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為。

基本原則

納税人應當如實申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税税額,保證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税務機關應當為納税人提供優質納税服務,加強土地增值税政策宣傳輔導。主管税務機關應及時對納税人清算申報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增值額、增值率以及税款計算等情況進行審核,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税。

徵管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税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税,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清算期限

對於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項目,納税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税務機關可要求納税人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税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税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TAG標籤:增值税 土地 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