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條款本質上是一種風險保障條款,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不同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條款略有不同。以人壽保險
為例,其免責條款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即投保人或是受益人故意對被保險人做
出某些行為以期望獲得理賠等。這也意味着,在保單免責條款所述情況下,保險人不予理賠,所以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看清上面的免責條款。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保險人士指出,新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保險公司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和明確説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產
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