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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六大徵税範圍

增值税的六大徵税範圍
增值税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復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税。它的徵收範圍包括: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資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3.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税,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税。4.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税。5.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税。6.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徵收增值税。7.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税應税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税。拍賣貨物屬免税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