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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職權範圍

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職權範圍

行政執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城市政府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專項活動和重大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城市管理違法執法案件。因經常被稱為“城管”而被等同於城市管理工作而與“城市管理”的概念混淆。而實際上,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城市管理是時間、邏輯和知識三個維度的系統管理。

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對市容環境衞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遊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佔道擺攤、亂搭亂建等影響市容的現象整頓治理由於經常引發社會矛盾而引起媒體關注和熱點報道。城管有權對違規當事人進行教育或罰款,對違規物品在出具暫扣證明後進行暫扣,當事人可憑暫扣證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罰款後,保證以後不會再犯後可以領回被扣物品,理論上城管沒有沒收物品的權力。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行使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衞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四)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夜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對各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培訓、考核和監督檢查;負責統一調度、組織全市性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應訴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行政複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