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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與簽定有什麼區別

詞的結構來説,“簽訂”是並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推薦使用“簽訂”。 “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籤

簽訂與簽定有什麼區別

“訂”和“定”只能説從許多人的使用習慣上來看,很多地方通用。但從法律角度是非常嚴謹的,應該用“簽訂”合同,而根本就沒有“簽定”這個詞,最多隻能就兩個字拆開理解,即通過簽署合同而確定了某件事情。

1、兩個詞具體的意思是不一樣的。 簽署的意思是在文件、條約、憑證等上簽字。 簽訂的意思是雙方訂立條約或契約並簽字。 2、詞的結構類型是不一樣的。 簽署的結構是動賓結構。 簽訂的結構是並列結構。 3、詞包含的廣度不一樣。 簽署只是在文件、

而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是有嚴格區別的,一般合同會約定合同在支付定金後生效,甲方支付定金給乙方後,之後雙方就必須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乙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甲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1、意思不一樣。 簽署的意思是在文件、條約、憑證等上簽字。 簽訂的意思是雙方訂立條約或契約並簽字。 2、詞的結構不一樣。 簽署的結構是動賓結構。 簽訂的結構是並列結構。 3、詞包含的廣度不一樣。 簽署只是在文件、條約上簽字。 簽訂除了在文

《現代漢語詞典》中也收錄了“簽訂”一詞,註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從詞的結構來説,“簽訂”是並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在實踐中我們推薦推薦使用“簽訂”。

法律上並沒有“簽定”的概念,只有“簽訂合同”的“簽訂”,《合同法》中找不到“簽定”這個詞,《合同法》使用的是“訂立”合同。“簽定”是錯誤的寫法,規範的寫法還是“簽訂”或“訂立”。

總的説來,“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或者條約來説,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籤”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範用法的問題了,但從法律用語上説,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讓人妄生歧義。

先看看“訂”和“定”有什麼不同。 “訂”和“定”許多地方可以通用。比如:“訂閲”“訂户”“訂單”可寫作“定閲”“定户”“定單”,意思上沒有什麼差異。但是,“訂”只表示雙方事先有所約定,並不管約定能否保證確定不變,強調的是過程;“定”表示事情已經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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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和簽訂的區別?

簽署是指在重要文件上正式簽字,而簽訂是指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

合同簽訂和簽定的區別,合同訂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從法律用語上説,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

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或者條約來説,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籤”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

合同訂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 合同的內容必須體現我國平等互利的對外貿易原則和有關方針政策,必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 合同條款應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如單價與總價的貨幣名稱要一致;價格條件的口岸與目的港要一致,價格條款與保險條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現的貨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與雙方通過發盤和接受所達成的協議一致。

4. 合同條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錯列或漏列主要事項。合同詞句要準確、嚴謹,切忌模稜兩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約”、“可能”等詞句不要使用。

簽署合同和簽訂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簽署合同和簽訂合同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簽署指在文件、條約、憑證等上簽字。“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

2、出處不同

簽署語出范仲淹 《舉許渤簽署陝府判官事狀》:“伏望聖慈,特與改轉京官,簽署 陝府 判官廳公事。”

《現代漢語詞典》中收錄了“簽訂”一詞,註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從詞的結構來説,“簽訂”是並列結構,是一個詞。

3、使用的場合不同

簽署指在某些正式文件、某些條約或者是某些憑證等上面進行簽字。另外簽署不一定需要在文件上簽字,也可以是蓋章等形式。籤屬是已經定案的,簽署了的協議,已經生效的協議。簽訂是大家只是初步訂下來的協議,還沒有最終定案的協議。

4、法律效力不同

在合同上簽字的時間、地點為合同成立時間、成立地點,不一定與合同生效時間一致。而簽署的合同一般署名時即生效。

擴展資料:

引證解釋

1、官名。 宋 置。即籤書。 宋范仲淹 《舉許渤簽署陝府判官事狀》:“伏望聖慈,特與改轉京官,簽署 陝府 判官廳公事。”《續資治通鑑·宋太宗太平興國四年》:“癸巳,以樞密直學士 石熙載 簽署院事。

簽署樞密院事自 熙載 始。” 陳垣 《史諱舉例·避諱改前代官名例》:“籤書本作簽署, 張齊賢 ……諸人,皆除簽署,或同簽署,史家避 英宗 諱‘曙’,追改為書。”參見“ 籤書 ”。

2、在文件、條約或憑證上簽字。 巴金 《利娜·第十四封信》:“我想他一定引我到辦公室去簽署一張釋放 波利司 的命令。我心裏非常高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簽署

籤合同 定與訂 有什麼區別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擴展資料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説,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定金  百度百科-訂金

簽定和簽訂有什麼不同,還有定金和訂金有什麼不同,請詳細説明?謝謝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佈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參考資料:http://www.029apple.com/myapple/blog/blog_view.asp?id=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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