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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的解釋

執行標的解釋

1、執行標的有兩類,一類是財產(包括有體物和無形財產權),一類是可以替代的行為。根據法律文書的內容,法院需要完成的執行活動可能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物品、有價證券等財產,也可能是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

2、《中華法學大辭典》對“執行標的”辭條的解釋為:執行標的即執行對象。我國台灣訴訟法學者楊輿齡對此作了如下説明:“強制執行之標的,指得用以實現債權人請求之債務人所有之物或權利而言。強制執行,系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可供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人請求之資料,則為債務人所有之物或權利,此種得為執行對象之物或權利,亦曰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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