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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
《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爲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爲5年。徵信是依法採集,整理,儲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資訊,並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信用資訊諮詢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徵信是由專業化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爲個人或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法採集、客觀記錄其信用資訊,並依法對外提供信用資訊服務的一種活動,它爲專業化的授信機構提供了信用資訊共享的平臺。徵信記錄了個人過去的信用行爲,這些行爲將影響個人未來的經濟活動,這些行爲體現於個人信用報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