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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是該怎樣進行的

1、提交申請:工作由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2、是否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認定申請表》後,認爲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決定受理的,下達《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決定不予受理的,下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之訴權。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應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應簽收後予以寄回。

3、調查覈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覈實。收集證言應填寫《工傷認定調查筆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的,應填寫《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並送達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證據,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的,應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是否准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4、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應制作《工傷認定決定書》,在20個工作日內分別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應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5、發放證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達到1—10級傷殘者,由負責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工傷證》,交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人儲存。第十四條: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規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傷認定是該怎樣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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