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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將勞動合同的簽署時間推遲?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儘快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另外,根據具體情況,如勞動者滿足一定條件或遇到特殊情形,企業也必須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包括提前通知、協商簽訂新合同或延續合同協議書,並進行合同鑑證和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法律分析

一、到期勞動合同可以延後籤麼?

可以的,但要在一個月內。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後,處於無勞動合同的狀態,那麼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儘快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三、哪些情形企業必須續訂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有哪些?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爲同意對方的要求。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合同鑑證機構進行簽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儘快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此外,根據不同情形,企業必須續訂勞動合同,例如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等。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包括提前發出通知書、重新協商簽訂新合同或延續合同協議書,並進行合同鑑證和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能否將勞動合同的簽署時間推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