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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合同如何設定附加條款?

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附加相關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屬於民事自治行爲,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合法等原則下協商一致,就可以在租賃合同中附相關的條件。同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也明確了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中,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法律分析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附加條件。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合同是屬於民事自治行爲,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在平等、自願、合法等原則上,雙方協商一致的,就可以在租賃合同中附相關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製】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關於租賃合同附加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租賃合同可以附帶租賃物的瑕疵或者保證一定期限內租賃物的正常使用。如果附帶租賃物的瑕疵或者保證一定期限內租賃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對方損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民法典中關於租賃合同附加條款的規定是,如果租賃合同中存在附帶條款,這些條款需要遵守上述規定,否則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者產生法律糾紛。

結語

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附加相關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因此,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確保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定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四十條 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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