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合同期限和效力是多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2、因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如果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4、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5、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合同行使撤銷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是應當適用除斥期間。
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撤銷權,撤銷權屬於形成訴權,受除斥期間限制,行使必須透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權利人不得依據單方通知而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