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角色與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和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式,根據法律,如果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則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如果經驗收不合格,修復後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後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折價補償。如果發包人因建設工程不合格而造成損失,有過錯的話,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分析

定義不同,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義務不同,承包應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發包人應支付價款,接收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160;【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處理以及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式得到了明確。如果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合同無效但可以按照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如果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情況分爲兩種:修復後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後經驗收仍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要求折價補償。此外,如果發包人因建設工程不合格承擔了損失,有過錯的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定義和義務上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角色與職責

TAG標籤:發包人 承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