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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什麼規定工會就可以依法要求誰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第五十六條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一、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制定什麼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等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二、集體勞動合同是必須要簽訂的嗎

集體勞動合同不是必須要籤的。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定集體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違反什麼規定工會就可以依法要求誰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