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哪些情形應迴避?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哪些情形應迴避?

法律分析:

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第二款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