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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製度

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製度

法律分析: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制度是由教育部規定。

法律依據:《教師資格條例》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