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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視權法律規定

孩子探視權法律規定

孩子探視權具有如下規定:。探視權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享有,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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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探視權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小孩探視權的內容如下:,1.探視權一般在夫妻離婚時,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所享有,且另一方應進行協助;,2.探望權除依法中止探望外,任何人不得中止;,3.法律規定的其他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雙方離婚後,子女對父母都應該履行贍養義務,這與哪一方撫養孩子沒有關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法律客觀: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探視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探視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視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

3、探視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

4、探視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視權的時間具體如下:

1、可以先由離婚的夫妻進行協商;

2、協商不成時,一般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

3、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會明顯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成長,或者8週歲以上的孩子明確表示不想被另一方探視,則會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

探望權行使的方法有:

1、見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

4、共同進餐。

綜上所述,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判決。父親或者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上探視權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主觀:

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婚姻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時,對於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雙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週五,根據女兒的意願,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週五接走,週六或週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週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意志為轉移。父母支付給子女的撫養費中包括了教育費、醫療費等等,具體撫養費的數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才能確定。而按照規定,撫養費支付一般到子女18週歲成年為止。但要是子女成年之後沒有勞動能力,而父母又有能力的,則還是需要繼續撫養子女。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496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探視權的規定如下:

1、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

2、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

3、夫妻離婚後才有探視權的出現;

4、探視權的行使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一般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八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起訴,由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具體條件如下: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説,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具體條件如下: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和解協議的內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按婚姻法的規定,協商探望是優先適用的方式。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説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即由執行部門向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居住的居委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學校、幼兒園、居委會將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請人完成對未成年子女實行探望、教育行為。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即對無故阻撓、刁難、隱匿子女、拒絕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的人採取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促使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得以實現。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可以取消探視的情況有: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娼、吸毒、,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藉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採取非協議或非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或歧視子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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