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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彩禮的法律規定

關於彩禮的法律規定

彩禮錢法律規定如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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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三、《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四、《最高人民關於人民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五、彩禮作為附條件的贈與,也適用《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彩禮法律新規定

《民法典》對彩禮新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典中並沒有關於彩禮的明確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二、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

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三、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故而結合全文的敍述就可以得知,《民法典》對彩禮新法律規定內容為:《民法典》對彩禮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買賣婚姻以及包辦婚姻。

彩禮法律新規定

有關彩禮的法律規定是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返還彩禮的情形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後兩項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姻法彩禮新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都沒有關於對彩禮的規定,這些規定在《最高人民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之中有涉及,具體的規定如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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