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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掠奪性定價需具備的構成條件包括

我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掠奪性定價需具備的構成條件包括

我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掠奪性定價需具備的構成條件包括:
1、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經營者從事了低於成本銷售的行為;
3、無正當理由;
4、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後果。
掠奪性定價的利與弊:
1、有利:短期低價、可以求取大量的銷售額,還可以提高產品的好評和產品的知名度;長期低價、可以吸引住顧客,擁有更多的回頭客,但銷售不只是低價這麼簡單,其中有商品性質、消費者心裏、和消費的對象等很多因素相關。價格的是降是升若配合不得當,反而會起到完全相反的結果。
2有害:短期低價、會擾亂市場秩序,給消費者錯誤的認識,甚至企業虧損,門店出現負毛利銷售,沒有利潤。
綜上所述,長期掠奪式定價可能造成長期價格戰虧空,惡性競爭的市場紊亂破壞,造成多方受傷的局面。因此,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法律依據】:
《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條文的規定》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