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太原無犯罪記錄證明怎麼開

太原無犯罪記錄證明怎麼開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山西無犯罪記錄證明怎麼開

山西無犯罪記錄證明可以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按用途可分為非因出國(境)使用的證明兩類和因出國(境)使用,因出國(境)等事由申請辦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是指公民因移民、經商、旅遊、出國留學、務工等事由申請而為其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一、山西無犯罪記錄證明網上辦理

1、打開手機微信,搜索“山西”,關注該公主號。

2、關注後,進入該公眾號,點擊【民生警務】,進入一網通頁面。

3、在【個人業務】界面點擊【無犯罪記錄證明】。

4、彈出實名認證界面,點擊【確定】,按提示進行實名認證。

5、驗證成功以後,進入【個人業務】頁面,再次點擊【無犯罪記錄證明】,在彈出的頁面點擊【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6、在彈出的頁面輸入相關信息,點擊【同意,開始申請】,申請成功。

7、申請成功後,點擊【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結果查詢】。

8、在彈出的頁面點擊【下載無犯罪記錄證明】,便成功開具了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所需材料

1、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政審:憑縣處級以上國家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介紹信、經辦人員工作證,向被證明對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或簽署證明意見。

2、中國黨組織吸收新黨員政審:憑各級組織部門的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或調查函、經辦人員工作證,向被證明對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或簽署證明意見。

3、公民執業需要申請出具證明:憑申請人公民身份證、出具證明申請書、申請執業相關的文書或表格,向被證明對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或簽署證明意見。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證事項:憑申請人公民身份證(或公證部門工作人員工作證和身份證)、已經公證部門簽署“公證業務需要,請與配合”意見(加蓋有公證處印章)的公證申請文書副本,向被證明對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或簽署證明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人民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八十七條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民應當出具。需要協調機關、人民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民應當予以協助。

無犯罪證明山西怎麼開

法律主觀:

開具無犯罪證明應按照下列流程:先攜帶身份證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開證明並蓋章;然後前往當地派出所;再由派出所查詢犯罪人員信息庫等系統;最後在無犯罪證明上出具意見,並簽字蓋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山西公安無犯罪記錄證明怎麼開

法律主觀:

山西無犯罪記錄證明可以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按用途可分為非因出國(境)使用的證明兩類和因出國(境)使用,因出國(境)等事由申請辦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是指公民因移民、經商、旅遊、出國留學、務工等事由申請而為其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山西無犯罪記錄證明

法律主觀:

山西無犯罪記錄只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即可,無犯罪記錄證明是由機關開具的用於證明居民“無犯罪事實”的一個證明。用於外出、求職、出境,申請人或着其委託代理人提交機關要求的材料會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TAG標籤:犯罪 太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