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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需不需要先調解呢

勞動糾紛需不需要先調解呢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的處理在我國是經常碰到的問題,一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先進行協商調解,當協商調解無法解決勞動爭議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只是在勞動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一)雙方當事人自行或委託工會、律師等他人進行協商解決。(二)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地區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的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三)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階段,提起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撤訴,也可以與對方達成和解。(四)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五)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