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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爭議應該怎麼解決

集體勞動爭議應該怎麼解決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集體勞動關係

是在個別勞動關係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上形成的,是勞動者通過行使團結權,組成工會來實現自我保護,並進而平衡和協調勞動關係。集體勞動關係的一方是工會組織,另一方為僱主或僱主組織,是團體對團體的關係。雙方主要通過集體談判和集體協議的形式來體現其構成和運行,實現勞動者的自我保護,進而平衡和協調勞動關係。

二、特點

1、獨立自主性。

2、明確的團體利益意識。

三、集體勞動爭議處理

1、先根據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特別規定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2、再根據從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仲裁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集體勞動爭議應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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